2004年10月22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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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将有大变动
受罚行为增加 罚款幅度加大
吴兢

  10月2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处罚力度加大
  
谈及《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全国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何椿霖说:“草案从完善我国治安管理法律制度和适应社会治安发展形势的需要出发,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作了较大的调整。”
  具体说来,可以总结为一句话:罚得高了,罚得严了:
  ——受罚行为大大增加。增加了应当受到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增加了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处罚形式大大增加。现行条例规定了3种处罚:警告、罚款和拘留。草案则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以及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3种处罚;
  ——提高了罚款处罚幅度。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建顺说:“罚款幅度的提高,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符合当前的形势。”
  他举了过马路闯红灯的例子。按照条例的规定,过马路闯红灯仅仅罚款5元。因为在1986年制定法律时,囿于当时的经济现状,这一罚款数额也能起到一定的惩戒性。17年过去了,经济大大增长,罚款仍是5元。现在的5元罚款,对于违法者来说不过是“隔靴搔痒”,根本起不到应有的惩戒及威慑作用,大大降低了法律的针对性。提高罚款的幅度,势在必行。
  减少处罚随意性
  
在提高处罚的同时,为了减少处罚的随意性,何椿霖说:“草案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法治原则的要求,以现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为基础,进一步完善了处罚程序。在提高罚款处罚幅度的同时,减少了对行政拘留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
  许多法律专家对此表示赞同。他们认为,对于治安处罚这一行政行为,程序十分重要。有了完善的程序,既可以更好地保障治安管理,也可以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草案对此加以完善,很有必要。(吴兢)